校务公开

北京市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章程(2012年5月修订稿)

发布机构:北京市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

日期:2021年07月23日

北京市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

(修订稿)

2021年5月行政会通过

北京市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成立于1959年9月,原名为北京市苏家坨中学。2005年7月,学校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北部新区实验中学,2012年11月,学校与原前沙涧小学合并,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目前学校一校两址,分别位于苏家坨镇西小营村和前沙涧村,占地面积近7万平方米。学校现有在编教职工98人,其中,特级教师1人,高级教师18人,市区级骨干教师16人。现有行政班44个,初中部18个班,其中全日制住宿班5个;小学部26个班,在校学生共计1300余人。

多年来,学校秉承“为学生健康成长奠基”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教学工作为中心,艺术教育为特色,推动学校整体发展”作为工作方针,以“同等胜出,区域领先,争创一流”为发展愿景,以培养学生“明德、博学、慎思、笃行”的优良品质为培养目标,以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为抓手,凝心聚力,努力提升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全体北新人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在各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学校被评为“国家级防震减灾示范校”“北京市文明校园”“北京市健康促进校”“海淀区艺术特色校”。学校教学成绩在海淀北部地区处于领先水平,深受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居民的认可和好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形成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市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

校    址:北京市海淀区温阳路117 号

邮政编码:100194

网    址:http://www.bjhdedu.cn/wzqxuexiao_zhongxue_bbxqsyxx/

第三条  学校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举办,经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为学生健康成长奠基”为办学理念,坚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教学工作为中心,艺术体育教育为特色,推动学校整体发展的工作方针。以“同等胜出,区域领先,争创一流”为发展愿景,以团结、稳定、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明德、博学、慎思、笃行”的良好品行。

第五条 

校训:明德、博学、慎思、笃行;

教风:爱生、敬业、尚德、启智;

学风:勤学、乐学、善学、博学。

校徽:                                                                                                

校歌:《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校歌》

第二章内部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各部门及机构人员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课程建设与实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安全工作;

(七)审批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

(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学校支持并主动接受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行动纲要战略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等,必须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教代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和相关主任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部门岗位编制及职级总量,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十条  学校党总支要保障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的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工会、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群众组织。

第十一条    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注入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层级、条块状管理模式。中小学分设主管教育教学的副校长,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校区教育教学工作。分设德育处和教务处,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统一设立职能部门,各中层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工作的计划、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在各处设立行政岗位,行政岗位实行责任制。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校党总支考察,民主测评通过后校长任命。职能部门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各组织在分管行政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明确管理主体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发挥每一个岗位的领导作用。各部门要依据不同的任务特点和成员能力,确定不同岗位的领导职责,根据实际需求和实施效果,各岗位可以动态更替。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分层聘任,双向选择”的聘任机制。校长聘任学校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由部门负责人选聘;部门与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教职工可面向全校所有部门的任何一个岗位填报志愿,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表现有聘与不聘的自主权。教职工聘期一般为三学年,中途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部门可向学校提出解聘。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依据章程每三年制订新一轮学校自主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调解机制,处理学校内部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学生和教师申诉处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受理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校长接待室,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学校处理学生、教师申诉或纠纷时,应当采用听证和其他适当的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双向聘任。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二)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

(三)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公正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五)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对学校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学校相关申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

(六)依法享有在聘用合同期间的劳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教师聘用合同期满前至少三个月前得到是否被续聘的通知;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积极履行岗位责任,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维护学校荣誉及合法权益;

(五)研究课程标准,提高专业能力;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七)教师辞聘要提前三个月告知学校,并按有关规定提请书面材料,离校时办好移交手续;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做好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与培训,提高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

(一)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

(二)引进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信息平台,为教职工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护教职员工合法权利:

(一)学校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定期公开学校岗位或职务设置,为教职员工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聘环境;

(二)根据岗位设置相关政策和海淀区教委核定的编制数额以及岗位任职条件等聘用人员,学校对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施绩效管理;

(三)学校依法聘用的代课教师、其他职工,按聘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与质量评估办法》等细则对教职工实施考核。考核坚持师德优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教师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指导绩效考核工作,调解绩效考核纠纷。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考核,意见反馈,协助调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岗位竞聘、职称初评、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公开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条件及事项,组织实施对职称初评、名优骨干推荐等相关考核和评议,考核结果及过程应接受监督,确保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提高教职工职业幸福感。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学校依据政策法规招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课程计划中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

(二)民主参与选举学生干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决定,享有知情权和询问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六)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品行;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孝敬父母,保持身心健康;

(三)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于思考,善于合作,积极探究,勇于创新;

(四)养成良好的健体、卫生和劳动习惯;

(五)维护学校声誉,参与学校、社区和社会的公益活动;

(六)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优秀学生与干部。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予以相关处分和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全员德育原则,学校的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开展德育教育工作,实现教书育人、活动与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学校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主管德育工作。充分调动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学校为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和物质保证。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执行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德育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市、区、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严格按国家、地方课程计划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独立的特色课程体系。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实施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性课程。学校成立教务处、信息技术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制,规范学籍管理、教学常规、教师教研培训、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学为中心,严格规范教学常规,大力推进多元校本教研,聚焦多元入口、多元班级、多元课程,深化改革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提高课堂效益,通过高效课堂教学努力让学生的知识技能、过程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艺术、体育、卫生的规定,坚持艺术体育特色,  坚持“向课堂要质量”,按规定上好音乐、美术课,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每年举行校园文化节,提升学生艺术技能和素养;按规范上好体育课,每天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保证全体师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每年举办二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室,配备兼职心理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全面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第四十七条   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制订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具体方案,改变以学生学习成绩作为评定教师的唯一标准的做法,改革评价办法,形成以教师自评为主,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者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引导教师对自己、同事的教学行为进行分析、反思与评价,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第四十八条  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建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考试评价制度、评价体系,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重视引导学生学会学习。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和完善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使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学校鼓励教师对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探索和实验。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遵循民主程序,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家长委员会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行为规范、奖惩办法、食堂管理、校服选用等事项,学校相关部门应当通报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托社区、乡镇,开发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开展志愿服务,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友谊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建立干部、班主任家访制度。密切联系家长,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办学经费为财政统一拨付。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按财政部门和教委的要求办理。  

第五十七条  严格预结算审批流程。每年预算由学校各部门按学校规划和部门工作实际,每年九月份,制定明年经费预算,上交校务会研究讨论,批准后再确定填报。学校总体预算报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委。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并严格执行海淀北部新区实验学校内控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预算。  

第六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关于捐赠事项按照区教委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依靠基层党组织支持和帮助校长充分行使职权,保证校长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自我监督评价制度,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监评部门定期测评,保证监督评价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十五条创造条件定期聘请律师,对学校各类合同、聘任以及涉校外事物进行审定。每年聘请第三方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呈报区教委同意备案之后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